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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
来源: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  发布时间2021-09-24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康复救助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设立未成年人服务热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协会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艺术工作者、作家及其他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鼓励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便利、优惠或者免费的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具体范围由市商务、民政、体育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条 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


  (二)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并如实记录,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发现下列可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可能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况的;


  (四)其他可疑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从业查询义务;不得录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或者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网信部门、新闻出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依据各自职责和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


  第三十五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二)建立网络信息生产和传播自查、内部审核制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三)设置防沉迷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产品和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提示在上网服务设施和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四)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预警预防机制,设立紧急防护功能;


  (六)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内容审核规定。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线上直播类培训应当设置合理的时段、时长,保证未成年人休息时间。


  第三十七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在线支付等打赏服务,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服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采取技术措施,并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作出适龄提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交易服务。以租售账号等方式规避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管理规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限制使用、终止服务或者封闭账号等措施予以处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三十八条 网络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可以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通过建立健全、推广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和行为准则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


  来源:北京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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