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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
来源: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  发布时间2022-06-22

  案例三


  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跨部门协调联动,多维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


  一、基本案情


  黄某(男。11岁)时常被父亲以殴打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经学校反映。但其仍未完全改变错误教育方式,当地派出所与学校、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于2021年对黄某父亲进行教育训诫并给予行政警告。2022年5月,黄某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黄某,黄某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黄某母亲通过“天府蓉易诉”平台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便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父亲对黄某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有效改变黄某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每月到妇女联合会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次,为期半年;责令黄某父亲在对黄某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人民法院一并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父亲自2022年6月起,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裁定作出后,黄某父亲未申请复议。“双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父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亲子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得以改善。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更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既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本案通过“禁止+指导+机构联动”三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本案中,彰显了司法权威,第一时间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黄某提供及时便捷全面的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作用。同时。定期回访了解“双令”执行情况,法院、公安、妇联、学校等建立联动机制。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树立良好家德家风,构建和谐家庭环境。


  三、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明成,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四川省妇女儿童权利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省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民法学会常务理事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单一部门、单一措施尚不能全面、完全满足受暴者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因此。使《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范指引见之于实际,反家庭暴力既要有多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也要通过协调适用。


  本案“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的实施、将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纳入反家暴联动,在我国反家庭暴力多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方面提出创新方案和深化举措,通过搭建“蓉易诉”线上平台,法院及时、有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积极探索,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绿色通道,具有较强的普适推广意义。同时。从思想源头疏导防范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在法律强制、法治教育和合力实施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客观案情,同步签发家庭教育令,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办案、案结事了,主动将反家庭暴力法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结合适用,既为家庭教育促进事业提供了系统化思维的能动司法方案,也探索出反家庭暴力法律协同的现实路径。


  案例四


  陈某某诉马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支持校园欺凌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15岁)、马某(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在校期间。马某常有欺凌陈某某迹象。某日。陈某某反抗未果,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陈某某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请求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致伤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


  案件审结后,联动学校在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对马某父母进行了精准的“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针对马某长期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失职等问题,人民法院向马某父母发送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经过指导。亦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父母对马某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得以强化,马某及其父母主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针对陈某某因受到欺凌心理受损的情况。人民法院邀请社工组织为陈某某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缓解陈某某的抑郁心理状态。同时。人民法院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强化协作机制,建议提升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意识,形成学生校内、校外保护安全网,完善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学校与住校学生的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司法建议、在全县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引发社会大众高度关注,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欺凌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也不能忽视对未成年欺凌者的教育矫治,既要注重对被欺凌者的全面保护。对遭受欺凌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矫治教育,也应当关注其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极易因欺凌而产生精神抑郁、焦虑、交友障碍等严重心理问题,应当重视欺凌行为给其造成的心理创伤,预防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关注后期心理修复情况;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本案是一起学生欺凌典型案例、陈某某受到欺凌后产生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均是被欺凌者产生的常见心理问题,不愿返校上学。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发生原因、陈某某受伤情况及医院诊断证明、能够一定程度上抚慰陈某某遭受欺凌后受到的心理伤害,帮助陈某某尽快走出被欺凌的阴霾,适当支持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人民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普法宣传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效能。人民法院还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对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预防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校园氛围,力争从源头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行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成,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代表着国家的未来,其身体、心理健康均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本案涉及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状态更为脆弱、即使是低烈度的欺凌行为亦足以在心理层面对其造成持续、甚至永久创伤,妨碍未成年人融入校园环境、正常学习生活和参与社会交往。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获得法律更为周延的保护,相较于成年人。人民法院在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的同时。生动践行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未成年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也是校园欺凌的易发、高发场景,中小学等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校园欺凌的成因复杂。除欺凌者个体身心状况外。家庭教育不到位、校园欺凌防治机制不健全等也是导致学生欺凌频繁发生的重要诱因。治理校园欺凌既需要人民法院个案论案。也应当超越个案框架,审视并回应欺凌行为发生的深层原因,提供周密的事后救济,作好事前预防。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能动运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手段督促欺凌者父母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作出司法建议提示主管部门尽职履责完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实现了校园欺凌个案保护与源头预防兼备、短期应对与长期治理协同的良好效果。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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